新聞導航
死債中關于繼承法定意
昆明私家偵探來給你說說繼承法
我國《繼承法》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,規定了自愿繼承和限定繼承的原則,徹底否定了“父債子還”、“夫債妻還”。《繼承法》第三十三條規定,“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,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。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,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”。根據這一規定,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和稅款,承擔數量不能超過遺產實際價值,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,則意味著繼承人可依法不承擔被繼承人應承擔的義務。也就是說,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“夫債妻還,父債子還”的條文,但如果夫債、父債是用于家庭支出所用,屬于夫妻共同債務,對共同之債務妻有償還責任。
而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問題,分為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。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,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。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,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,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;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,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,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,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,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,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。即:“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,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,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,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”。
昆明清友調查公司專門為你提供債務清查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