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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訴訟證據注意事項
離婚案件相對來說比較私人,因此當事人在舉證中,往往感到力不從心,不知從何下手。那么在離婚案件中,可以提交的證據有哪些?在收集這些證據的時候又要注意什么? 你是否在為自己的離婚辦理手續而煩惱不知道從何入手,沒關系,昆明私家偵探公司為你解答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三條規定,證據有下列幾種:
(一)書證;
(二)物證;
(三)視聽資料;
(四)證人證言;
(五)當事人的陳述;
(六)鑒定結論;
(七)勘驗筆錄。
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,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。
應該說,任何一個訴訟,都是圍繞著證據來進行。當事人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來支持。因為婚姻家庭案件的私密性,決定了這種案年中的當事人在取證時具有一定的難度。比如說,關于父母為子女結婚時買的房,而房屋購買行為又恰恰是在雙方結婚登記后進行的。那么,在離婚程序中,一方主張說是父母出錢給買的房,另一方卻不認可。那就需要用買房時付款的憑據予以證明了。而在我們日常生活中,往往都沒有這個意識,在交房款時刻意去保留些什么證據。因為,畢竟在絕大數人群中,結婚還是一件很神圣、嚴肅的事。是打算過一輩子的。另外一個例子是,夫妻中一方有外遇了,另一方通過與其日常生活的了解,從細節中發現了蛛絲馬跡。對方也默認了這一事實。但這些事實,在法庭上,如果一方徹底推翻不予認可,那么做為另一方如果再想取得這些證據,幾乎是不大可能的事。還有一種情況,就是家庭暴力的取證,也十分困難。所以,建議網友朋友們,如果憑自己直覺,感覺到婚姻已經出問題了,一定要盡早、及時向專業人士咨詢相關取證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