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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現實生活中,只要遇到官司一類事情,總不會聯想到律師與私家偵探。律師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往往是:西裝領帶,手持皮包,風度翩翩,能言善辯,穿梭于寫字樓和法院之間的那些人。在一個法治的國家,律師在人們的社會活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,是一個令人羨慕的職業,受人尊重。而說到私家偵探,也許會浮現出福爾摩斯的那種形象:身懷絕技,深諳法律,出生入死與犯罪分子周旋,千方百計為含冤者伸張正義。不過,實際生活中卻并非如此。比如,美國的報刊雜志,常常刊登一些嘲笑鞭撻律師的幽默小品,表露出人們對律師的厭惡與仇恨。在某些國家里,私家偵探應不應該合法化也一直存在爭議,私家偵探業務的開展也還不是很容易被人接受。但不管怎么說,當今世界,無論是個人、企業、還是政府組織和國家情報機關,幾乎都離不開私家偵探和律師。

任何案件都有調查舉證和法律訴訟問題,這是法律工作的兩個方面。舉證是為了訴訟,訴訟則必須舉證。交叉進行,不可分割。但卻又是兩個方面的工作,在工作性質上,技巧上也各有不同。律師擅長于訴訟、辯護和非訴訟調解,未必擅長收集情報調查取證。私人偵探擅長于收集情況、調查取證,卻不擅長訴訟。二者結合可謂珠聯璧合。在分工越來越細,各個領域中專業化趨勢不斷增加的當今社會,這種分工和協作也是必然的。在具體操作上,私人偵探和辯護律師在法庭內外出雙入對,是常見的方式。私人偵探與律師同為一個委托人服務,同辦一案。而彼此互不見面也并非罕見。私人偵探將調查得來的情報、交于委托人后拂袖而去。委托人如何使用得來的情報和證據,私人偵探完全不再過問,委托人根據情況自行處理。如果必要,可以另聘律師,全權委托。于是,偵探和律師互不見面。次等情況多適用于特別敏感案件的處理。對于重大案件,鑒于情況復雜,處之不易,私人偵探與律師則大都同案辦公,共赴現場。幾百年來,西方國家這種私人偵探與律師協作同工作的體制,構成了彼時彼地制度的一大特色。本文由昆明清友私家偵探公司整理編著,轉載請注明文章來源!
昆明私人偵探的培養訓練主要應含有以下內里本質意義:雇員環境調查、有關民法的訴訟程序、有關民法的損害到補償原則、刑事訴訟程序、證據的使聚在一塊兒和全保、財物的拘留和控制、指紋技術、跟蹤方法、個人生命辨別方法、工業調查、擔保調查、職業調查、偵探常識、犯罪現場繪圖、犯罪手法分類、移動與定位攝影、證言的使聚在一塊兒、隱蔽的事調查、雇前檢查核對、調查方法、調查報告陳說的撰寫、商場盜竊的調查、機密使聚在一塊兒、隱蔽的事守候和出庭作證等。